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林西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内0424民初2004号
原告:刘某,女,1965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内蒙古自治区。
被告:林西欣达热力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林西县林西镇欣达帝景小区。
法定代表人:鞠某,该公司经理。
被告:林西镇春蕾社区,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林西县林西镇春蕾广场。
法定代表人:王主任。
被告:河南盛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小区郑张路138号37号楼22层2203室。
法定代表人:陈某。
原告刘某诉被告林西欣达热力有限责任公司、林西镇春蕾社区、河南盛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起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做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崔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