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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某与河南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王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垫江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渝0231民初829号 原告:任某,男,1973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 被告:河南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 被告:王某某,男,1974年3月22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任某与被告河南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王某某劳务合同纠纷案中,原告任某于2025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任某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任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02元,由原告任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