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大宇辰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中大宇辰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与某某、聂芍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冀0403民初1017号
原告:中大宇辰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号:91130100662230737M.住所地:石家庄市长安区建华大街**。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紫微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0年7月11日出生,住丛台区展览馆后街**天兆华庭**。现在押。
被告:***,出生年月日不详,住址不详。
原告中大宇辰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被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3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
中大宇辰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以下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二被告连带赔偿车辆贬值费、交通费、住宿费、鉴定费等共计29959.34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2018年11月7日9时30分许,**驾驶***所有的冀D×××**小型客车,沿人民路由东向西行驶至人民路与东风街交叉口5米时,碰撞了正常停车静止的,***驾驶原告所有的冀A×××**小型轿车,造成原告所有的冀A×××**小型轿车损坏。经邯郸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渚河大队事故认定书认定:**负全部责任,***无责任。原告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在邯郸当地维修了原告车辆,造成原告交通费、住宿费等损失,经原告委托评估机构鉴定本次事故造成原告车辆贬值损失17299.34元,但二被告拒不上述赔偿。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提起诉讼,请求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本案立案后,查明**因涉嫌其他犯罪,2019年5月29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正在服刑期间,使本案无法开庭审理。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根据先刑事,后民事的原则,中大宇辰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可待**刑满释放后另行起诉。中大宇辰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提起本次诉讼,不符合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中大宇辰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连波
附相关法律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适用下列范围:……(三)驳回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