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瑞林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苏州金螳螂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瑞林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庐山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赣0483民初189号之一
申请人:苏州金螳螂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工业园区民营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20000608285139H。
法定代表人:王汉林,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玉成,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茶茶,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中国瑞林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红角洲前湖大道8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60000158263599J。
法定代表人:吴润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金龙,江西华邦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咪,江西华邦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原告苏州金螳螂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国瑞林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中共江西省委老干部局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24日作出(2020)赣0483民初189号民事裁定书,依法冻结被申请人中国瑞林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082016.94元或者查封、扣押被申请人中国瑞林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名下的相当于1082016.94元价值的相应财产。
本院认为,申请人以原告苏州金螳螂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国瑞林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中共江西省委老干部局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在本院主持下达成调解为由,申请解除保全措施,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中国瑞林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082016.94元的冻结及其他财产保全措施。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陈 平
审判员 汤国军
审判员 黄 达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胡丰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