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0113民初7418号
原告:广州阳蓝生态环境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科华街511号科研综合楼214、215、216、217、218、222室(仅限办公),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5544213252。
法定代表人:张建梅,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文宗,系江西宏正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3601201210458595。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日锋,系江西宏正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3601201910096733。
被告:中国瑞林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红角洲前湖大道8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000158263599J。
法定代表人:吴润华,职务:总经理。
原告广州阳蓝生态环境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国瑞林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审判员 戚荣剑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熊 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