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民申828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中国瑞林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红角洲前湖大道888号。
法定代表人:吴润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金龙,江西华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小玲,江西华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江苏阿特兰节能建材有限公司(原名江苏阿特兰涂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淮安市清浦区盐河镇王元工业集中区(通顺路9号)。
法定代表人:唐超,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浦永军,江苏漫修(淮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被告:江西建工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北京东路888号。
法定代表人:余恕保,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克,男,该公司员工。
再审申请人中国瑞林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江苏阿特兰节能建材有限公司、一审被告江西建工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苏08民终169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
本院再审审查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申请由本院制作民事调解书。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马 杰
审判员 陈 丽
审判员 张 霞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舒晓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