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瑞林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与贵溪市祥云建筑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中国十五冶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0902民初1353号之一
原告:**,男,1978年11月7日出生,汉族,袁州区人,住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娟,江西华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贵溪市祥云建筑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贵溪市黄石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681098967147M。
法定代表人:朱祥,公司总经理。
被告:中国十五冶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黄石市塞山区沿湖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000177573461L。
法定代表人:喻振贤,公司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中国瑞林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红角洲前湖大道**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000158263599J。
法定代表人:吴润华,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庄子威,江西华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妍,江西华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贵溪市祥云建筑工程管理有
限公司、中国十五冶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中国瑞林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3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中国十五冶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中国瑞林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中国十五冶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中国瑞林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 判 员 周小燕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冯凯
代书记员 黄 娟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