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0902民初1353号
申请人:陈赟,1978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宜春市袁州区。
被申请人:贵溪市祥云建筑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贵溪市黄石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681098967147M。
法定代表人:朱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中国十五冶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黄石市塞山区沿湖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000177573461L。
法定代表人:喻振贤,公司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中国瑞林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红角洲前湖大道**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000158263599J。
法定代表人:吴润华,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陈赟与被申请人贵溪市祥云建筑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中国十五冶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中国瑞林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陈赟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贵溪市祥云建筑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中国十五冶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中国瑞林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542821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陈赟自愿在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购买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为诉讼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陈赟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贵溪市祥云建筑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中国十五冶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中国瑞林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542821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5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如逾期不申请则丧失申请复议权利。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周小燕
二〇二一年二月五日
法官助理冯凯
代书记员 黄 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