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耒阳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湘0481执890号
申请执行人湖南金石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韶山中路583号金地花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000782862130H。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耒阳鑫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耒阳市五里牌街道办事处五里牌居委会13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481753389217Y。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耒阳市人民法院(2022)湘0481民初1947号民事判决书关于申请执行人湖南金石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耒阳鑫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查实被执行人耒阳鑫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财产由本院另案在评估、拍卖处置中,本案将参与分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湘0481执××号××案的执行。
如有需要恢复执行的情形,申请人可以要求重新启动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徐 晖
审判员 钟 琦
二〇二三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