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金石建设有限公司

湖南金石建设有限公司、乐昌市某某实业有限公司民事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2)粤02执337号 湖南金石建设有限公司: 乐昌市**实业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湖南金石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南金石公司)与被执行人乐昌市**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称乐昌**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纠纷一案。韶关仲裁委员会于2022年5月13日作出(2020)***字第345号仲裁裁决,该裁决确定乐昌**公司应向湖南金石公司支付工程质量保证金324306.5元及利息。*****公司承担仲裁费5094元。该裁决生效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湖南金石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2年6月16日以(2022)粤02执337号案立案执行。经执行,本院扣划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334241.5元(含执行费),本院将329400.5元支付给湖南金石公司,并将执行费4841上缴了财政后,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按执行完毕结案。至此,**公司已履行了前述仲裁裁决确定的义务。韶关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20)***字第345号仲裁裁决确定的**公司应当履行的义务已执行完毕,本案作结案处理。 特此通知。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