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罗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云0324民初3300号
原告:湖南金石建设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0579833094W,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滇池度假区滇池路1270号3号楼A幢301室。
负责人:***。
原告:湖南金石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000782861230H,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韶山中路583号金地华园10栋301。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蒲菡萏,系云南***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云南***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一般授权代理。
被告:罗平县东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324681282196P,住所地:云南省曲靖市罗平县罗雄街道云贵路475附1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湖南金石建设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湖南金石建设有限公司诉被告罗平县东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21日立案受理后,原告湖南金石建设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湖南金石建设有限公司未按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湖南金石建设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湖南金石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