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川0180民初320号
原告:北京致远工程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北大街甲3号二层201-207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21011729287。
法定代表人:陈**欣,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皓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皓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能投建工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市射洪坝街道办事处东溪大道141号附1号9栋1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85MA6CD64U72。
法定代表人:**彬,职务不详。
原告北京致远工程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致远公司)与被告四川**能投建工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能投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0日立案受理。原告致远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北京致远工程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