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致远工程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致远工程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与四川某某能投建工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川0180民初320号 原告:北京致远工程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北大街甲3号二层201-207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21011729287。 法定代表人:陈**欣,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皓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皓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能投建工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市射洪坝街道办事处东溪大道141号附1号9栋1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85MA6CD64U72。 法定代表人:**彬,职务不详。 原告北京致远工程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致远公司)与被告四川**能投建工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能投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0日立案受理。原告致远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北京致远工程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