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城电梯集团(天津)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长城电梯集团(天津)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远洋亿家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津0110民初1798号
原告:长城电梯集团(天津)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03764324355H),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东江道南侧青林大厦1/2-1503。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津滨正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远洋亿家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02777337809Q),住所地天津市河东区华捷道60号103-3层。
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天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长城电梯集团(天津)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远洋亿家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24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长城电梯集团(天津)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5***元,由原告长城电梯集团(天津)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高超

二〇一八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