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吉首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湘3101民初2607号
原告:湘西自治州金成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吉首市人民南路69号5楼510室。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龙晶晶,湖南四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四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长沙市凯延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天心区大托镇先锋村老甫村组(大托实业公司三楼)。
法定代表人:聂志攀。
原告湘西自治州金成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长沙市凯延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7日立案。2020年9月10日,原告湘西自治州金成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及诉讼权利,原告湘西自治州金成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湘西自治州金成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长沙市凯延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992.5元,减半收取496.25元,由原告湘西自治州金成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日
代理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