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1民终24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3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芙蓉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长沙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天心区大托镇先锋村老甫村组(大托实业公司三楼)。
法定代表人:聂志攀,董事长。
原审被告:柳正兴,男,1938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芙蓉区。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长沙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及原审被告柳正兴共有物分割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2021)湘0102民初1430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未在法院通知的期限内预交上诉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何豪杰
审判员 刘 英
审判员 曾庆军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日
书记员 刘峙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