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湘31民终146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汉族,1976年5月20日出生,住湖南省桃源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春生,湖南四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易群,湖南四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长沙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天心区大托镇先锋村老甫村组(大托实业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078535158X3。
法定代表人:聂志攀,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佩沛,男,汉族,1983年10月26日出生,住长沙市天心区。
原审被告:吉首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吉首市乾州办事处兔岩社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3101MA4L7D082M。
法定代表人:廖振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树森,湖南工总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长沙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吉首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吉首市人民法院(2019)湘3101民初254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12月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本案事实不清,为正确处理本案,应追加王军参加诉讼以便查清以下事实:1、《工程结算单》的真实性;2、***完成施工的工程量及已获得的工程款数额;3、如以上均不能确定工程量,应在各方参与下对***完成的工程量进行测绘、鉴定或者通过其他有效方式确定工程量;4、王军与长沙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吉首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关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吉首市人民法院(2019)湘3101民初2543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吉首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6905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黄振强
审判员 彭四海
审判员 龙声波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唐广政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