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凯延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长沙市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某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湘0102执7972号
申请执行人:长沙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天心区大托镇先锋村老甫村组(大托实业公司**)。
法定代表人:聂志潘。
被执行人:***,男,1963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芙蓉区。
被执行人:**,女,1976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芙蓉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湘0102民初231号民事判决书,于2020年8月1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收到执行通知书即日内履行前列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提取***、**的银行存款、收入762393元(利息暂计算至2020年6月23日,暂未计算此日之后利息及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或者查封、扣押、冻结其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周娜
审判员  李丁
审判员  王成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  田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