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吉0202民初2509号
原告:吉林省森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
法定代表人:薛彩霞,总经理。
被告:吉林市昌邑区机关事务管理局,住所地吉林市昌邑区
法定代表人:樊杰。
原告吉林省森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吉林市昌邑区机关事务管理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8日立案。原告吉林省森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吉林省森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吉林省森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288元,由原告吉林省森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于 佳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九日
书记员 张金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