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吉0211执1347号
申请执行人:吉林省森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吉林市丰满区江南街5层九间26号。
法定代表人:薛彩霞,董事长。
被执行人:吉林市万信中学校有限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220201MA1486TD39,住所地吉林市船营区迎宾大路11号606号。
法定代表人:高巍,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吉林省森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吉林市万信中学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执行依据为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2021)吉0211民初64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吉林省森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3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吉林市万信中学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一次性给付吉林省森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751624.2元及利息,要求吉林市万信中学校有限公司负担案件受理费5659元元。经审查符合立案条件,本院于2021年7月1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了下列执行措施:
1、本院于2021年7月5日向被执行人吉林市万信中学校有限公司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财产申报表、执行裁定书。
2、规定期限内被执行人未申报财产,后经多次电话传唤,被执行人电话均无人接听,未来院接受执行问询。
3、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总对总网络查控系统对银行存款、车辆、工商、互联网银行、证券、金融理财等财产进行查控。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吉林市万信中学校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并经二次查控后仍未发现财产。
4、2021年8月20日决定对吉林市万信中学校有限公司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传统查控对不动产、公积金、保险进行了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查询,无登记信息。
6、2021年8月25日本院对申请人进行约谈,同时根据申请执行人申请将查控信息及执行情况详实告知。现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7、本院多次电话联系被执行人吉林市万信中学校有限公司均未取得联系,经与申请执行人按照申请执行人提供的住所地线索实地调查后,暂未发现企业法定代表人、实际经营人,故拘留、罚款等执行强制措施未采取。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吉林市万信中学校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穷尽了执行措施,可以认定被执行人暂不具备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的能力。本院已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了上述执行情况。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2021)吉0211民初641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执行异议。
审判长 赵浚淇
审判员 籍 毅
审判员 朱北斗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宰玉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