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森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吉林省森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政府红旗街道某某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吉0211民初3671号
原告:吉林省森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吉林。
法定代表人:陈志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邳晓东,吉林德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政府红旗街道***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吉林省吉林市。
法定代表人:张波,书记。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琳琳,吉林圣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吉林省森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森鼎公司)与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政府红旗街道***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村委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1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森鼎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邳晓东、被告***村委会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郭琳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森鼎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村委会立即给付拖欠的工程款4760007.75元、设计费25000元、测绘费5000元,以上共计4790007.75元,并支付自2021年7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4760007.75元为基数,按照一年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2.案件受理费由***村委会承担。事实与理由:2021年3月,森鼎公司得知***村委会决定对***二、四社村屯路进行沥青混凝土铺面道路施工,森鼎公司主动与***村委会沟通后,双方约定森鼎公司垫资立即施工,工程竣工后根据实际工程量结算工程款,双方未签订书面合同。同月,森鼎公司委托中设建联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设公司)对***村屯路铺设工程设计。2021年5月至6月,森鼎公司在***村委会指挥、协调下完成全部工程。同年7月经***村委会验收后正式投入使用。后森鼎公司多次索要工程款未果,为维护森鼎公司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请法院判如所请。
***村委会辩称:工程是森鼎公司施工,对尚欠工程款数额没有异议,但是***村委会资金困难未给付。设计费和测绘费应包含在工程款中,不应另行支付。双方对工程款支付没有具体期限,森鼎公司主张利息不应予以支持。
经审理查明:2021年1月,***村委会通过六步工作法对二社、四社村路铺设成油漆板路进行决议。***村委会与森鼎公司订立口头施工协议,由森鼎公司先行垫付全部费用,先行施工后再补签合同。同年3月,森鼎公司委托中设公司对***村屯路铺设工程进行设计,花费设计费25000元。同年5月5日,森鼎公司在***村委会配合指挥、协调下进场施工,同年6月末完工,工程已通过***村委会验收并于2021年7月正式投入使用。2022年6月20日,森鼎公司与***村委会沟通工程款费用结算过程中,双方协商同意由森鼎公司委托吉林市博信测绘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信测绘公司)进行工程量测量,按照测绘结果进行工程费用结算,森鼎公司花费测绘费用5000元。博信测绘公司测绘完成后,森鼎公司与***村委会结算涉案工程款为4760007.75元。
另查明,张天宇系***村委会副主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森鼎公司营业执照、企业资质证书、民主定事六步工作法***村委会关于村屯路铺设工程决议、建设工程设计合同、施工图、设计服务费发票、测绘合同、测绘示意图、测绘费发票、森鼎公司关于***村二、四社道路工程款项支付的确认函、***村屯路铺设工程竣工结算总价、竣工现场照片、工作任命文件及当事人的陈述等。
根据森鼎公司的诉讼请求和***村的答辩意见,归纳本案的争议焦点为:森鼎公司诉请工程款及利息是否具有事实及法律依据,应否予以支持。
本院认为,第一,关于森鼎公司诉请工程款是否具有事实及法律依据,应否予以支持的问题。因***村委会对工程价款并无异议,故***村委会应向森鼎公司给付工程款4760007.75元。
第二,关于森鼎公司诉请利息是否具有事实及法律依据,应否予以支持的问题。因森鼎公司在本院限期内并未缴纳利息部分的诉讼费,故对于利息部分的请求,本院不予审理。
第三,关于森鼎公司诉请设计费25000元及测绘费5000元是否具有事实及法律依据,应否予以支持的问题。虽然双方并未签订书面施工合同,未对设计费、工程结算产生的测绘费由谁承担进行明确约定,但是双方口头约定要求森鼎公司先行垫付全部费用,故设计费及测绘费应当由***村委会承担。对于***村委会抗辩设计费、测绘费应当在工程总价款中的抗辩,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八十八条、第七百九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政府红旗街道***村民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给付吉林省森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4760007.75元、设计费25000元、测绘费5000元,共计4790007.75元;
二、驳回吉林省森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2560元,由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政府红旗街道***村民委员会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生效后,负有义务当事人应当按期履行全部义务。执行案件立案后,本条内容即为执行通知,被执行人应当如实申报财产。对自动履行义务的,依当事人申请出具履行证明或推送纳入社会信用服务平台给予正向激励。对逾期未履行或拒绝履行义务的,将依法采取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名单、限制出境、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享有权利当事人应当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强制执行,并积极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审判员  吕瑛伟
二〇二二年十月八日
书记员  王 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