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油城市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四川省江油市新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江油市人民政府、江油城市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盗窃罪二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0)川行终229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四川省江油市新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江油市银河干道中段。

法定代表人胡维青,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任国兵,四川本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油市人民政府。住所地:四川省江油市诗仙东路**。

法定代表人曾建军,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倪春,四川太白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江油城市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江油市涪江路中段**

法定代表人向德胜,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贾华,男,1977年5月2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江油市。

上诉人江油市新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油新华房地产公司)因诉江油市人民政府、江油城市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油城投公司)土地行政补偿一案,不服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川07行初11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原审法院审理查明:2015年8月28日,江油市人民政府第71期市长办公会纪要,要求江油城投公司按照市场化模式建设太白公园西大门工程。2015年7月30日,原江油市发展和改革局作出江发改[2015]412号《江油市发展和改革局关于江油市城区中心地下停车场建设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同意对太白公园西大门等项目进行建设立项,项目业主为江油城投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2016年6月22日,原江油市城乡规划建设和住房保障局作出江规建住[2016]249号《江油市城乡规划建设和住房保障局关于江油市城区中心地下停车场建设工程一标段(太白公司地下停车库及配套商业用房、太白公园西大门建设工程)初步设计的批复》,同意该项目的初步设计方案并提出修改意见。因修建江油市太白公园西大门项目需要征占江油市太平镇安丰村的部分集体土地,2016年11月28日四川省人民政府作出川府土[2016]784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江油市2016年第2批城市建设用地的批复》,将江油市太平镇安丰村七组和新华村七组等集体用地转用为2016年江油市城市第二批建设用地;2016年12月12日江油市人民政府发布江府公告[2016]30号《江油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2017年9月16日原江油市国土资源局委托江油市土地统征储备中心与江油市太平镇安丰村就涉及太白公园西大门项目占用该村集体土地,签订《江油市国土资源局统一征收集体土地补偿安置协议》,并支付该村组土地补偿费和人员安置补助费共计19.2689万元。因需要征占江油市太平村安丰村七组修建的村道和水沟等基础设施和化解群众矛盾,该村道并非案涉安丰村七组统建房和新华村七组统建房之间的道路,江油市太平镇人民政府于2018年8月31日向该村组支付了道路及水沟等补偿费48529元和化解矛盾费5万元。2017年,江油城投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开始进行太白公园西大门建设,后该工程于2018年2月完工。根据江油市城区中心地下停车场建设工程—安丰路东段道路工程道路平面设计图、现代佳苑与观塘小区之间的道路和太白公园西门扩建用地位置图、2001年3月江油市太平镇安丰村七组统建房工程竣工图中总平面图,太白公园西大门项目未占用鑫楠现代佳苑小区与鑫楠观塘小区之间的道路(安丰路部分)2221.5㎡,也未占用与此相连的安丰村七组统建房与新华村七组统建房之间的道路1088.1㎡。

2017年12月27日,江油市太平镇人民政府征地拆迁领导小组向江油新华房地产公司发出《告知书》,称太白公园西大门拆迁项目需要占用其租用安丰村七组土地而修建的道路,告知事后进行面积核定和评估补偿,但均未果。江油新华房地产公司多次联系江油市人民政府及江油城投公司协商补偿未果后,于2020年1月8日分别向其邮寄请求公开征收公告并进行补偿的书面申请,但超过两个月未得到回复。2020年3月16日,江油新华房地产公司提起本案行政诉讼,请求判令江油市人民政府因公益需要收回2221.5㎡国有土地使用权,依法进行征收补偿,同时对江油新华房地产公司租用的1088.1㎡集体土地上修建的建筑物和道路依法给予补偿。

原审法院认为,本案的诉讼请求是江油新华房地产公司主张江油市人民政府和江油城投公司兴建的江油市太白公园西大门项目,占用其修建的鑫楠现代佳苑小区与鑫楠观塘小区之间的道路(安丰路部分路段)2221.5㎡及租用江油市太平镇安丰村七组集体土地修建的道路1088.1㎡,应当进行征收补偿。经查,江油市太白公园西大门项目虽由江油市人民政府安排江油城投公司按照市场化模式进行建设,但江油城投公司并非该项目业主及具体施工单位,未具体实施具体工程项目。根据江油新华房地产公司提供的道路测绘图和当庭指认,以及江油市人民政府提供的多份《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和《土地登记审批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案涉道路平面图、太白公园西大门扩建用地位置图等相关书证,足以认定鑫楠现代佳苑小区与鑫楠观塘小区之间所涉及的土地,从签订国有土地出让合同到土地初始登记,至后来的分户注销登记,自始为规划道路,计入土地出让成本由江油新华房地产公司承建,不可能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同时,此段道路通往太白公园西大门,但并不与太白公园西大门相邻,修建太白公园西大门客观上不可能占用此段道路。此外,江油新华房地产公司主张租用江油市太平镇安丰村七组集体土地修建道路1088.1㎡,根据其提供的测绘图和当庭指认,该道路位于江油市××镇××村××组××房××村××组统建房之间,但并未提供支付修建道路的相关材料、人工等费用凭证。从江油新华房地产公司提供的测绘图、商住楼前后地形图以及江油市人民政府提供的2001年3月的江油市太平镇安丰村七组统建房的工程竣工图中总平面图、太白公园西大门扩建用地位置图来看,太平镇安丰村七组统建房与新华村七组统建房之间的道路,左接鑫楠现代佳苑小区与鑫楠观塘小区之间的道路,右邻太白公园西大门,在2001年6月江油新华房地产公司与江油市太平镇安丰村七组签订租地协议前就已经存在,且至今继续使用,太白公园西大门建设并未占用此段道路;同时太白公园西大门建设占用江油市太平镇安丰村的集体土地和安丰村七组的部份道路、水沟等均已进行征收补偿。故江油新华房地产公司的诉求,涉及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的征收补偿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经释明后其诉求不明确;其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江油市人民政府修建太白公园西大门而占用案涉道路,导致其诉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其起诉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第一款“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起诉时,应当提供其符合起诉条件的相应的证据材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三项“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的规定,裁定驳回四川省江油新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不予收取。

上诉人江油新华房地产公司不服,上诉称:1.征收虽然涉及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两种性质,但征收系一个行政行为。2.案涉道路土地虽然没有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但包括在国有土地出让合同之中。3.租赁集体土地建筑物未予补偿。4.原审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请求本院:撤销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川07行初11号行政裁定,指令继续审理。

被上诉人江油市人民政府辩称,1.江油新华房地产公司不是案涉土地使用权人和租用人,不是本案适格原告。2.江油新华房地产公司提供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已经失效,不能证明其享有案涉国有土地使用权,案涉道路属于城市公用设施。3.案涉租赁土地未提供租赁合同原件,且该土地一直作为道路适用,公园西大门建设未占用该土地。4.本案已经超过起诉期限。

原审第三人江油城投公司辩称,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二审查明其他事实与原审裁定认定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三)项“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规定,江油新华房地产公司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享有案涉土地使用权以及土地因公园建设被占用,其起诉缺乏事实根据,不符合行政诉讼法定起诉条件,故原审法院裁定驳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

综上所述,原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上诉人将由房地产开发公司上诉请求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李 旭

审 判 员  蒋 茜

审 判 员  郭 毅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何卓蔚

书 记 员  魏葭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