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油城市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江油城市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某某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0781执32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江油城市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向德胜,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92年07月14日出生,汉族。

申请执行人江油城市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02日作出的(2020)川0781民初548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江油城市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于2021年01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义务人**给付房屋租金7862.00元、截至2020年12月22日计算的利息672.00元,违约金15344.00元,律师代理费5000.00元,已预交的案件受理费1223.00元、申请保全费470.00元,合计30571.00元。

本院在执行本案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未履行。本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和传统查控方式,冻结、划拨了被执行人的金融账户资金4557.27元,除此之外,未查控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实施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信用惩戒措施。

本案申请执行人的债权已受偿4557.27元,未受偿26013.73元。因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经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川0781民初548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江油城市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履行未清偿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江油城市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未清偿债务的权利,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且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审判长 宋 强

审判员 骆德跃

审判员 程仕俊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 敬桂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