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0781执329号
申请执行人:江油城市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向德胜,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92年07月14日出生,汉族。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20)川0781民初5484号民事判决书,受理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一案。受理后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30571.00元(其中含房屋租金7862.00元、截止2020年12月22日计算的利息672.00元,违约金15344.00元,律师代理费5000.00元,已预交的案件受理费1223.00元、保全费47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或扣留、提取其同等价值的收益;
二、申请执行费350.00元,一并从被执行人**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程仕俊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敬桂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