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油城市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与四川豪特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川0781民初5002号之四

原告:***,男,生于1971年7月22日,汉族,住四川省江油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宁远广,四川石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男,汉族,生于1966年6月8日,四川省江油市人,初中文化,住四川省江油市,农民。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月,江油市工业开发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凤云,男,汉族,生于1964年2月18日,住四川省江油市。

被告:四川豪特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673541274G,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武兴二路********。

法定代表人:代安林,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文霞,江油市中坝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江油城市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781314477098R,住,住所地四川省江油市涪江路中段**/div>

法定代表人:向德胜,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汤化冰,四川睿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刘长江,男,汉族,生于1974年9月22日,职高文化,四川省江油市人,住四川省江油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亮,四川鼎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四川豪特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江油市城市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及第三人刘长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组织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2020年10月31日,原告***、***和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刘长江均向本院递交书面申请,请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及第三人刘长江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二、准许第三人刘长江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50372元,减半收取75186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80186元,由原告***、***负担56786元,退还原告***、***51786元;由第三人刘长江负担23400元,退还第三人刘长江23400元。

审 判 长 周晓龙

审 判 员 肖 扬

审 判 员 梁玉玲

二〇二〇年十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齐彬羽

书 记 员 田 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