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新区市政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江苏金坛市政建设有限公司、兰州新区市政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兰州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甘0191执2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江苏金坛市政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金坛区华城中路168号。

法定代表人:缪长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丽燕,该公司职员。

被执行人:兰州新区市政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兰州新区青城山路商业服务中心4号楼。

法定代表人:卓发怀,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万慧慧,该公司职员。

江苏金坛市政建设有限公司与兰州新区市政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30日作出的(2019)甘0191民初196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确定兰州新区市政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向江苏金坛市政建设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5138550.84元(分期履行),并承担案件受理费20000元。因义务人兰州新区市政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故权利人江苏金坛市政建设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义务人兰州新区市政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及案件受理费共计5158550.84元,并以工程款5138550.84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支付自2019年1月11日至清偿日止的利息,且支付迟延履行金。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且履行期限较长。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终结执行。

被执行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在执行中双方自愿达成的和解协议,申请人可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宏娟

审判员  姜 峰

审判员  基 琨

二〇二〇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  陆 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