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辽07民辖终7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华儒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通达路澳尔诺大厦1404-1405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89年2月15日生,汉族,住山东省滕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XXX,山东盈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山东华儒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义县人民法院(2019)辽0727民初115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山东华儒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上诉称,请求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审理。事实与理由:上诉人在原审案件答辩期向义县人民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义县法院于2019年6月25日作出裁定,驳回上诉人管辖权异议申请。根据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原告应当到被告住所地进行诉讼,因上诉人住所地在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因此,上诉人认为义县人民法院对此案没有管辖权。请求依法撤销(2019)辽0727民初1151号民事裁定,将此案移送有管辖权的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审理。
被上诉人***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案中,被上诉人以工程实际施工人身份主张上诉人给付工程款,本案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应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即工程所在地法院专属管辖。案涉ZBYZYXTT201707240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载明建设工程施工地点为义县头台镇,故义县人民法院作为不动产所在地法院依法具有管辖权,一审裁定正确。上诉人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锐
审判员***
审判员方结平
3525794000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七日
3536956477000法官助理***
法官助理赵鲲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