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华儒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山东华儒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李知号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义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辽0727执368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华儒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通达路澳尔诺大厦1404-1405号。
被执行人李知号,男,1989年2月15日出生,住山东省滕州市。
申请执行人山东华儒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李知号合同纠纷执行一案,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2020年8月13日做出的(2020)辽0727民终67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5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被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如实申报财产;并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经查;被执行人在银行没有存款,无车辆登记,现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车辆、房屋、股权可供执行。
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及被执行人财产调查情况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其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权利受法律保护,但权利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履行能力进行了调查。本院已经穷尽执行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判决义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判决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单学文
审判员  李超智
审判员  张莉莉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刘 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