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华儒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山东华儒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临沂市罗庄区高都街道东小***民委员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1311执恢52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华儒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通达路澳尔诺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仁伟。
被执行人:临沂市罗庄区高都街道东小***民委员会,住所地临沂市罗庄区高都街道东小***。
法定代表人李爱军,该单位。
申请执行人山东华儒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临沂市罗庄区高都街道东小***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鲁1311民初5346号民事判决书。本院立案执行后,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7月18日向本院提交撤销本次执行的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申请终结执行的,应当终结执行。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刘 超
审判员 张 峰
审判员 王兆山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 鲍连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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