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义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辽0727执36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山东华儒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通达路澳尔诺大厦1404-1405号。
法定代表人:李仁伟,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号,男,汉族,1989年02月15日生,住山东省滕州市。
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辽07民终67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号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号在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XXX账户内存款人民币3217.86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长 单学文
审 判 员 李超智
人民陪审员 聂桂华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李海龙
书记员刘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