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华儒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山东华儒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号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义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辽0727执368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山东华儒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通达路澳尔诺大厦1404-1405号。
法定代表人:李仁伟,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号,男,汉族,1989年02月15日生,住山东省滕州市。
关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号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05月14日冻结了被执行人**号在XXX账户内余额人民币3217.86元,现因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号在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XXX账户内存款人民币3217.86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长  单学文
审 判 员  李超智
人民陪审员  聂桂华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李海龙
书记员刘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