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义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辽0727执42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男,1989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个体业者,住山东省滕州市。
被执行人:山东华儒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辽07民终67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山东华儒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山东华儒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16×××40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878001.18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单学文
审判员 李超智
审判员 孙安国
法官助理李海龙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 刘 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