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石井畜牧设备有限公司

某某与上海石井畜牧设备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闵民一(民)初字第11426号
原告***,女,1964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海门市。
法定代理人张汉新,男,1965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海门市。
委托代理人宋旭涛,男,住上海市宝山区。
委托代理人周群,上海捷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石井畜牧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竹内正之。
委托代理人陈玉龙,上海国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徐超,上海国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负责人张渝。
委托代理人栾琳琳,上海恒量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上海石井畜牧设备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过程中,因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李 珺
审 判 员 薛 靓
人民陪审员 杨 立

二〇一六年九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房文佳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