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石井畜牧设备有限公司

上海石井畜牧设备有限公司、成都丰丰食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崇州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川0184执6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上海石井畜牧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新桥开发区春林路235号。
法定代表人:竹内正之,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代雄,上海海华永泰(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成都丰丰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崇州市崇阳街道世纪大道1135号。
法定代表人:张忠伟,执行董事。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上海石井畜牧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成都丰丰食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等法律文书,被执行人至今未申报财产未依法履行。经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和传统调查,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对外投资信息。本院已在登记机关查封被执行人名下的川A×××××号金杯牌汽车一辆,因未找到车辆而未实际控制。被执行人成都丰丰食品有限公司的部分土地厂房已被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川01执1639号执行案件拍卖成交,所得价款尚不足以清偿该案享有优先权的申请执行人。此外,四川省邛崃市人民法院(2019)川0131执130号执行案件正对剩余土地厂房等资产进行评估拍卖,如拍卖成交,申请执行人可按法律规定对所得价款申请参与分配。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费令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2018)川0184民初2878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标的为5330456元,经本次执行,上述债权未能实现,本案执行费54052元被执行人未缴纳。
本院将上述财产调查情况、采取的执行措施等信息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本案已穷尽执行措施,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实质要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杨文军
审判员  羊 虎
审判员  倪望博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施佳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