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崇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川0184民初2878号之一
申请人:上海石井畜牧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竹内正之,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燕娟,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代雄,上海海华永泰(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成都丰丰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崇州市崇阳街道(原崇阳镇)。
法定代表人:张忠伟,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国强,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石井畜牧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丰丰食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申请对被申请人银行账户(户名:成都丰丰食品有限公司,开户行:农业银行崇州支行,账号:86×××21)在480万元限额内予以冻结。本院依法作出(2018)川0184民初2878号民事裁定,对被申请人成都丰丰食品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崇州支行账号为86×××21的银行账户中的存款在480万元内予以冻结,期限为一年。2018年10月9日,申请人提交《解除冻结申请书》及《变更财产保全申请》,请求解除对被申请人银行账户的冻结,变更为对被申请人拥有的全进全出珍珠-22型智能孵化设备(设备所在地址:崇州市)在480万元内予以冻结。申请人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分公司出具的《财产保全保单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上海石井畜牧设备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申请人成都丰丰食品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崇州支行账号为86×××21的银行账户中的存款在480万元内的冻结;
二、对被申请人成都丰丰食品有限公司位于崇州市内的全进全出珍珠-22型智能孵化设备在480万元内予以查封,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如需续行保全,须在保全期限届满的七日前提出书面申请;逾期未提出续保申请导致保全措施自动失效的,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审判员 李健
二〇一八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 宛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