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崇州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川0184执65号
申请执行人:上海石井畜牧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新桥开发区春林路235号。
法定代表人:竹内正之,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代雄,上海海华永泰(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成都丰丰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崇州市崇阳街道世纪大道1135号。
法定代表人:张忠伟,执行董事。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上海石井畜牧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成都丰丰食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有可供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执行人成都丰丰食品有限公司名下川A×××××号金杯牌汽车一辆,期限为二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倪望博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施佳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