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石井畜牧设备有限公司

上海石井畜牧设备有限公司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其他二审行政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行 政 判 决 书
(2014)高行终字第96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石井畜牧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新桥开发区春林路235号。
法定代表人竹内正之,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金燕娟,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万利,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北四环西路9号银谷大厦10-12层。
法定代表人张茂于,副主任。
委托代理人刘新蕾,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审查员。
原审第三人青岛保税区依爱电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保税区东京路51号。
法定代表人李立功,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崔滨生,青岛联智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王振宝,山东亚和太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上海石井畜牧设备有限公司(简称石井公司)因实用新型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3)一中知行初字第3419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2014年3月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4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石井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金燕娟,被上诉人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简称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委托代理人刘新蕾,原审第三人青岛保税区依爱电子有限责任公司(简称依爱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崔滨生、王振宝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
本专利系第200520087720.2号名称为“可降低孵化机温度梯度的水冷系统”的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日为2005年9月27日,授权公告日为2006年10月4日,专利权人为依爱公司。本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一种可降低孵化机温度梯度的水冷系统,其特征是包括一个或多个水冷换热器、总进水管、总回水管、循环水泵和比例调节阀,水冷换热器安装在孵化机的相邻蛋车之间,其进水口和回水口分别与总进水管和总回水管连接,比例调节阀的冷水和热水进水口分别与冷水水源和热水水源连接,比例调节阀的出水口与总进水管之间设有循环水泵。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水冷系统,其特征是所说的冷水水源可以是自来水,也可以是地下水或冷水机组提供的冷水。
3、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水冷系统,其特征是所说的总回水管分别与回收水水管和热水进水管相连接,热水进水管的另一端与比例调节阀的热水进水口相连接。
4、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水冷系统,其特征是所说的水冷换热器可以是单排薄片状结构,竖直安装在孵化机的相邻蛋车之间、每排水冷换热器由支架和两根蛇形紫铜管构成,两根蛇形紫铜管上下对称地安装在支架上。
5、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水冷系统,其特征是所说的比例调节阀可以用普通电磁阀代替。”
本专利说明书中记载本专利的技术效果包括这种水冷系统的冷水换热器的回水得到了利用,有节能的作用。
2012年6月1日,石井公司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请求宣告本专利全部无效。其无效理由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5不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简称《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石井公司同时提交了如下证据作为证据:
证据1:申请号为99809644.X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公开日为2001年9月12日,复印件共14页。证据1公开了“该恒温设备20(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孵化机)包括一个内部放置有孵化车15(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蛋车)的恒温室21”,“两个隔壁22、22a被布置在恒温室21内,加热和/或冷却装置(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水冷换热器)被安装在这些隔壁中(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一个或多个)。该加热和/或冷却装置可以被设计为贴靠隔壁22、22a布置的管子52”,“为了确保用于加热或冷却隔壁22(22a)的液体中具有温度差,向下送入的该液体必须在一个循环泵的帮助下进行循环。通过这种法,可以保证任何温度差别都相等”,“侧壁22包括一个孔板51,管子52被连接在该板的内部或该板之上,从而允许加热或冷却介质,例如水,流经它们。从图3中可以看出,管子52具有U形结构,U形的其中一个分支与加热或冷却介质的一个流入管53相连接,而U形的第二个分支与一个流出管54相连接”。
证据2:李剑川著,《空调运行管理手册—原理、结构、安装、维修》,上海交通大学出版社,2000年4月第1版,版权页及第320页,复印件共2页。证据公开了采用三通调节阀的合流作用,通过调节进入的热水和冷水比例实现合流后水温调节。在证据2的图8-113的文字部分记载:“采用调节进入热水加热器的水温的方式来实现空气加热器加热量的调节。此种调节方式中一般使用电动三通调节阀作为调节系统中的执行调节机构。”
2013年2月4日,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第20042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简称第20042号决定)。专利复审委员会在该决定中认定:
一、审查基础
依爱公司在无效阶段未对本专利进行修改,因此,本次无效决定所针对的文本为本专利的授权文本。
二、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范围和法律适用
石井公司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5均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请求宣告本专利全部无效。
三、关于证据
证据1、3均为专利文献,并且公开日在本专利的申请日以前,专利复审委员会对其真实性予以确认,这些证据可以作为本专利申请日以前的现有技术用于评价本专利的创造性。证据2为技术手册,公开日在本专利的申请日以前,石井公司于口审当庭出示该证据原件,依爱公司对其真实性无异议,专利复审委员会对其真实性予以确认,因此,该证据可以作为本专利申请日以前的现有技术用于评价本专利的创造性。
四、关于创造性
本专利权利要求1与证据1的区别技术特征在于:1、证据1中没有公开总回水管;2、证据1中没有公开其进水口和回水口分别与总进水管和总回水管连接;3、证据1中没有公开比例调节阀;4、证据1没有公开比例调节阀的冷水和热水进水口分别与冷水水源和热水水源连接,比例调节阀的出水口与总进水管之间设有循环水泵。
证据2公开了采用三通调节阀的合流作用,通过调节进入的热水和冷水比例实现合流后水温调节,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确定权利要求1中的比例调节阀实质上是一个起合流作用的三通调节阀,因此,区别技术特征3比例调节阀在证据2中公开了,但是区别技术特征1、2以及区别技术特征4在证据2中均未被公开,并且该上述区别技术特征也不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非显而易见的,具备创造性。
虽然石井公司认为在证据1的说明书第7页第20-22行公开了“为了确保用于加热或冷却隔壁22(22a)的液体中具有温度差,向下送入的该液体必须在一个循环泵的帮助下进行循环。通过这种法,可以保证任何温度差别都相等”这一特征,该特征已经说明了回水口具有再循环的功能。但是,本专利权利要求中的区别技术特征1、2、4的连接方式设计目的是利用水冷交换器中的部分回水,作为比例调节阀的热水水源使用,以便节约能源,其余回水可以回收,用于孵化过程的冲洗等。证据1中完全没有相同或者类似的结构设置和连接方式,且证据1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与本专利也不同。
综上,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与公知常识的结合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由于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因此,其从属权利要求2-5均具备创造性。综上所述,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第20042号决定,维持本专利权继续有效。
石井公司不服并提起诉讼,请求撤销第20042决定。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2的结合具有创造性。鉴于权利要求2-5均直接引用权利要求1,因此在权利要求1具有创造性的前提下,专利复审委员会有关权利要求2-5也具有创造性的认定正确,予以支持。第20042号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查程序合法,应予维持。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的第20042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
石井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和第20042号决定。其主要上诉理由为:一、本专利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无视区别技术特征(1)(2)和(4)均已在对比文件1、2清晰表明的事实,揪住“管路连接的位置特征”、“循环泵的设置目的”等对创造性判断没有实质意义的细枝末节,生硬地得出本专利具有创造性的错误结论。二、一审判决基于认定本专利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从而认定“从属权利要求2-5均具备创造性”也显然错误,不能成立。
专利复审委员会及依爱公司均服从原审判决。
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法院查明事实清楚,证据采信得当,且有本专利授权公告文本、证据1、证据2以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故本院对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另查: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22行明确记载:“本发明的一个目的是……可以获得一种流经恒温室的良好、平衡的气流,同时在该方法中置于该恒温设备中的产品可以在气流的帮助下被加热或冷却,并且在该方法中可以尽能地防止恒温设备内的温度梯度的形成”。上述事实有对比文件1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本案应适用2001年《专利法》进行审理。《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如果一项权利要求相对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具有区别技术特征,并且现有技术中没有给出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应用到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其技术问题的启示,则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面对所述技术问题时,没有动机改进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并获得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则该技术方案具有创造性
本案中,石井公司主张区别技术特征(1)(2)和(4)均已在对比文件1、2中公开,但本院从上述文件中无法读出关于区别技术特征(1)(2)和(4)设置的记载。同时,本专利解决的技术问题是节水,对比文件1解决的技术问题是防止温度梯度的形成,确保温度的恒定。证据1没有公开回水口具有回水循环的功能,证据2的图8-113仅在文字介绍部分记载了“可以使用电动调节阀”的技术特征,但证据1和证据2均未具体给出在孵化器领域如何使用调节阀进行回水的技术启示。所以,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没有动机将证据1与证据2相结合得到本专利权利要求1所保护的技术方案,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2的结合具有创造性。石井公司关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上诉理由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独立权利要求是保护范围最大的权利要求,如果面对相同的现有技术独立权利要求具有创造性,则从属权利要求当然具有创造性。本案中,权利要求1系独立权利要求,权利要求2-5均为从属权利要求,一审法院在认定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认定从属权利要求2-5均具备创造性是正确的,石井公司所持相关上诉理由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亦不予支持。
综上,石井公司的上诉主张因缺乏依据不能成立,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法应予维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各一百元,均由上海石井畜牧设备有限公司负担(均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刘晓军
代理审判员  袁相军
代理审判员  王志宇

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崔馨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