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7民初305号
原告:上海石井畜牧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新桥开发区春林路**。
法定代表人:竹内正之,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明辉,上海蓝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全欣,上海蓝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5年7月24日生,汉族,住河南省鄢陵县。
原告上海石井畜牧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2022年1月18日,原告因故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及诉讼权利。现原告在法院宣判前,申请撤回起诉,系对自身诉讼权利及民事权利的处分,与法不悖,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石井畜牧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上海石井畜牧设备有限公司负担(已付)。
审判员 魏婷婷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何诗逸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