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达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甘肃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麦积支行诉天水华阳实业开发有限公司、南某、候某财产保全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甘05财保12号
申请人:甘肃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麦积支行。住所地:甘肃省天水市。
法定代表人:胡某,该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该行职工。
被申请人:甘肃达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天水市。
法定代表人:南某,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天水华阳实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天水市。
法定代表人:刘某,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南某,女,汉族,住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甘泉镇廖庄村三组。
被申请人:候某,男,汉族,住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甘泉镇廖庄村三组。
申请人甘肃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麦积支行于2020年9月2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甘肃达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天水华阳实业开发有限公司、南某、候某银行账户存款人民币1950万元或同等价值的财产进行财产保全。申请人甘肃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水分行向本院提供了以申请人为受益人的独立保函作为担保,担保责任限额人民币1950万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甘肃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麦积支行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其提供的独立保函作为担保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甘肃达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天水华阳实业开发有限公司、南某、候某银行账户存款人民币1950万元;若银行账户存款不足查封同等价值的被申请人其他财产。
以上查封、冻结保全的财产不超过人民币1950万元。冻结银行存款期限自采取措施起一年,查封、扣押动产自采取措施起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自采取措施起三年。申请人申请续行保全措施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甘肃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麦积支行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长 胡兰斌
审 判 员 白 瑞
审 判 员 曹小龙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李 芬
书 记 员 高欢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