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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县巴蜀工程机械建筑设备租赁部诉天水达宝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天水达宝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第六项目部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成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甘1221民初114号
原告成县巴蜀工程机械建筑设备租赁部。
业主杨某。
被告天水达宝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候某。
被告天水达宝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第六项目部。
负责人王某。
上列原告成县巴蜀工程机械建筑设备租赁部诉被告天水达宝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天水达宝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第六项目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中原告成县巴蜀工程机械建筑设备租赁部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原告成县巴蜀工程机械建筑设备租赁部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成县巴蜀工程机械建筑设备租赁部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65元由原告成县巴蜀工程机械建筑设备租赁部承担。
审判员  周亚东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
书记员  牛旭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