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达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天水鸿晟商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甘肃达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天水跃越凯达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甘0503执591号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天水鸿晟商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甘肃达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天水跃越凯达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已依法对被执行人甘肃达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XXX元,天水跃越凯达实业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XXX元进行扣划;并对被执行人甘肃达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XXX房屋进行轮候查封;对被执行人天水跃越凯达实业有限公司所有的XXX车辆进行查封,因无法控制,故未进行处置;经查,被执行人名下再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信息。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已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了失信被执行人与限制高消费。申请执行人再未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执行标的XXX元无法实现。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甘0503民初323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霍学锋 审判员  何建军 审判员  陈 昊
书记员  王炳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