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大龙欣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长沙县星沙诚信建筑器材租赁部与贵州大龙欣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103民初1430号
原告:长沙县星***建筑器材租赁部,经营场所湖南省长沙县星沙街道办事处广生村荷塘坪组。
经营者:张克韶,男,1974年4月2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浏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施迎春,湖南厚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贵州大龙欣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铜仁市大龙经济开发区德龙新区A9栋102。
法定代表人:刘丽。
原告长沙县星***建筑器材租赁部诉被告贵州大龙欣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7日受理。原告长沙县星***建筑器材租赁部于2021年3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贵州大龙欣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长沙县星***建筑器材租赁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长沙县星***建筑器材租赁部撤回对被告贵州大龙欣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670元,由原告长沙县星***建筑器材租赁部负担。
审 判 员  龙玲玲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日
法官助理田也
代理书记员  朱 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