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204民初1046号
原告:***,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新平,陕西扬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
被告:铜川市天龙机械化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郝农民,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铜川市耀州区交通运输局。
法定代表人:蔡建新,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际章,陕西国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鑫新未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雷桂花,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陕西三友源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建文,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延超,系陕西三友源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员工
原告***诉被告**、铜川市天龙机械化工程有限公司、铜川市耀州区交通运输局、陕西鑫新未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陕西三友源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陕西鑫新未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损害他人利益,合法有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陕西鑫新未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张 敏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三日
书记员 王一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