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长沙丁字建筑(集团)有限公司

湖南吉通铝业有限责任公司、湖南长沙丁字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112民初6386号
原告:湖南吉通铝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岳阳市湘阴县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龙必昌,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艳辉,女,1980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汨罗市,系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湖南长沙丁字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望城区丁字湾街道丁字湾社区代家湾168号。
法定代表人:邹建成。
原告湖南吉通铝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湖南长沙丁字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20日立案。原告湖南吉通铝业有限责任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湖南吉通铝业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李基强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日
代理书记员  朱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