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长沙丁字建筑(集团)有限公司

长沙市天心区合发建筑器材租赁部、***和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等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0103执3412号
申请执行人:长沙市天心区合发建筑器材租赁部,住所地长沙市天心区南托街道鑫天山城明珠11栋70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0103MA4Q053R14。
经营者:方文。
被执行人:***和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萍乡市萍乡经济技术开发区周江村荷花形小区B区01排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301MA38E62A7U。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89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宁乡市(原宁乡县。
被执行人:温小华,男,1965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宁乡市(原宁乡县。
被执行人:湖南长沙丁字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望城区丁字湾街道丁字湾社区代家湾16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22707233369U。
法定代表人:邹建成。
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于2022年3月25日经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该案(2021)湘0103民初99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现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执行人租金费用467201元、实现债权费用60000元、逾期利息29379元(以欠款467201元为基数,按判决书确定的LPR同期利率标准计算,从2020年10月19日起暂算至2022年6月6日止),迟延履行加倍利息409元(以欠款467201元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一点七五利率计算,从2022年6月1日起暂算至2022年6月6日止),并应承担案件诉讼费10206元、执行费7970元,共计575165元。另本案在诉讼过程中本院依据(2021)湘0103民初997号民事裁定书依法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对被执行人湖南长沙丁字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长沙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丁字支行账户存款(账号:8201********)进行了查封、冻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和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温小华、湖南长沙丁字建筑(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75165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李俊才
二〇二二年六月六日
代理书记员  王 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