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长沙丁字建筑(集团)有限公司

湖南鸿基伟业混凝土有限公司、湖南长沙丁字建筑(集团)有限公司高新区分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104民初19014号
申请人湖南鸿基伟业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岳麓区含浦街道含浦社区六角冲组。
法定代表人肖文。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彦,湖南正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娅茹,湖南正龙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湖南长沙丁字建筑(集团)有限公司高新区分公司,住所地长沙高新开发区桐梓坡西路408号麓谷林语小区F24栋2202号。
负责人肖超雄。
被申请人湖南长沙丁字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望城区丁字湾街道丁字湾社区代家湾168号。
法定代表人邹建成。
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鸿基伟业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长沙丁字建筑(集团)有限公司高新区分公司、湖南长沙丁字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湖南鸿基伟业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2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湖南长沙丁字建筑(集团)有限公司高新区分公司、湖南长沙丁字建筑(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6083339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等额的财产。担保人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出具保单保函,愿意为申请人湖南鸿基伟业混凝土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金额6083339元提供担保,如申请人湖南鸿基伟业混凝土有限公司财产保全申请错误致使被申请人遭受损失的,担保人承担赔偿责任。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湖南鸿基伟业混凝土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湖南长沙丁字建筑(集团)有限公司高新区分公司、湖南长沙丁字建筑(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6083339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吕 鸣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叶胜眉
书 记 员  徐 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