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长沙丁字建筑(集团)有限公司

湖南鸿基伟业混凝土有限公司、湖南长沙丁字建筑(集团)有限公司高新区分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104民初19014号之一
原告湖南鸿基伟业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岳麓区含浦街道含浦社区六角冲组。
法定代表人肖文。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彦,湖南正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娅茹,湖南正龙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湖南长沙丁字建筑(集团)有限公司高新区分公司,住所地长沙高新开发区桐梓坡西路408号麓谷林语小区F24栋2202号。
负责人肖超雄。
被告湖南长沙丁字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望城区丁字湾街道丁字湾社区代家湾168号。
法定代表人邹建成。
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鸿基伟业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南长沙丁字建筑(集团)有限公司高新区分公司、湖南长沙丁字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南鸿基伟业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2年1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南鸿基伟业混凝土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㈤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南鸿基伟业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4384元,减半收取计27192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共计32192元,由原告湖南鸿基伟业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吕 鸣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一日
法官助理  叶胜眉
书 记 员  徐 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