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105民初14374号
原告:长沙民德消防工程涂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宁乡市金玉乡镇工业集中区玉石路东68号。
法定代表人:樊海英,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邱新华,湖南崇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长沙丁字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望城区丁字湾街道丁字湾社区代家湾168号。
法定代表人:邹建成。
原告长沙民德消防工程涂料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南长沙丁字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28日立案后,原告长沙民德消防工程涂料有限公司于2022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长沙民德消防工程涂料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其对民事法律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长沙民德消防工程涂料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5957.5元(已减半收取)、保全费4577.5元,合计10535元,由原告长沙民德消防工程涂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陈辉伟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代理书记员 徐绯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