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1022民初1590号
原告:湖南长沙丁字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丁字湾街道丁字湾社区代家湾16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22707233369U。
法定代表人:邹建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全亮,北京市大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建筑工程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衡阳市高新区长丰大道电商产业园众创空间0198号办公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400MABRLWFF14。
法定代表人:唐春华,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湖南长沙丁字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丁字建筑公司)与被告湖南**建筑工程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筑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19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2022年11月18日,原告丁字建筑公司以其与被告**建筑公司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建筑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丁字建筑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南长沙丁字建筑(集团)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湖南**建筑工程服务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815元,减半收取计407.5元,由原告湖南长沙丁字建筑(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李**伟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刘素贞
书 记 员 高亚菲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