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112财保87号
申请人:湖南长沙丁字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望城区***街道***社区代家湾168号。
法定代表人:邹建成,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泓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泓锐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望城区***街道丁字新镇。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申请人湖南长沙丁字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2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68029元,或查封、扣押等值的其他财产。**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中心支公司为申请人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湖南长沙丁字建筑(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368029元(账户名称: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户行:长沙农村商业银行丁字支行,账号:8008********
10012),冻结期限为1年;或查封、扣押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其中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2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3年。
案件申请费2360元,由申请人湖南长沙丁字建筑(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周 月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