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长沙丁字建筑(集团)有限公司

湖南长沙丁字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与左本装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湘0105执459号 申请执行人湖南长沙丁字建筑(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邹建成。 被执行人左本装。 申请执行人湖南长沙丁字建筑(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左本装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湘0105民初5984号民事判决书和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湘01民终1278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长沙市左本装存款人民币450000元,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左本装收入人民币450000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三十日 法官 助理  胡 鹏 代理书记员  曾 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