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湘0105执459号
申请执行人湖南长沙丁字建筑(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邹建成。
被执行人左本装。
申请执行人湖南长沙丁字建筑(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左本装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湘0105民初5984号民事判决书和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湘01民终1278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长沙市左本装存款人民币450000元,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左本装收入人民币450000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三十日
法官 助理 胡 鹏
代理书记员 曾 胜